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曾爱军律师受聘为东莞市南添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南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专事处理该司对内对外一切法律事务,以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东莞市南添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仪器、仪表设备的企业,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数十件,在行业内拥有非常高的技术优势,尤其是以下发明、实用新型更是处于行业地位:
1.一种高速抗干扰电桥信号采集卡,发明号:ZL201410658907.7;
2. 一种微力测量弹片高度的智能系统,发明号:ZL201410735324.X;
3. 手机侧键测试头,实用新型号:ZL201621211385.7。
近期发现,有相关企业以及个人在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中,有假冒或非法使用属于南添公司拥有的,特别是以上提及的三个。该假冒或非法使用南添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南添公司合法权益,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南添公司委托本律师时表明,在本声明发布之前,没有授权、许可或转让任何权给南添公司之外的企业与个人,非南添公司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设备中有涉及南添公司所用或依法取得的均为侵权产品。
在此,本律师作为南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谨此郑重声明:
1、非经南添公司授权、许可或转让使用其的企业或个人,立即停止其假冒或非法使用南添公司的行为。
2、本律师将组织专门队伍全面调查并协助相关行政、司法部门严厉打击假冒或非法使用南添公司的行为,将侵权违法者诉诸法律,追究其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等法律责任。
同时,诚望广大客户、同行以及热心人士相互监督,积极举报,南添公司将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曾爱军
执业证号14403200310680740
2018年6月12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六十三条 假冒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犯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